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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印发《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编辑:兴知知识产权  来源:大兴区政府网站  人气:61  发表时间:2024-03-1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现将《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

大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两区”工作推进措施》(京知局〔2021〕35 号)《大兴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创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专利、商标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专利为授权专利,项目申请人应为第一专利权人;商标为注册商标,项目申请人应为商标专用权人,共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项目申请人应为共有商标代表人。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鼓励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体,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助力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标杆、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主体,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单项优秀奖的主体,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主体,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50%,给予单个案件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每年度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已投保专利保险的主体,按照其每年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支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对医药健康、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科技服务等领域的主体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方式组织实施专利转化项目,按照其专利交易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导航、专利预警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年度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已结清的主体,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贴,每个主体每年最多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主体,在项目到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质押融资、转化运营等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机构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征集评审。由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公开征集,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条 审核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大兴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兑现监管。支持资金经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审通过后拨付兑现。对在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经核查违规的申报主体,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办法,并限期返还已获得的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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