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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企业应加强后续管理
文章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人气:420  发表时间:2021-03-16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企业应加强后续管理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后续管理分析

随着2021年全国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陆续启动,列入本年申报计划的企业都在加紧筹划申报材料。众所周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含金量非常高的资质证书,拥有该证书的企业是高技术领域的佼佼者,不仅可以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诸多税收优惠,还能享受地方财政补助。所以,稍有技术含量的企业都会削尖了脑袋往里面钻。

2021年高企认定仍然采取审批制,虽然在实务当中有些通过服务中介包装取得资格,不得不说这种拔苗助长的做法逐渐会难以适应政策执行标准。近年来多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掉资质,其中不乏规模较大的行业排名较高的企业,究其原因,有些是因申请过程当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有些是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有些是研发费用占比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等。其中,最令人痛惜的是部分企业因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被取消资格。这些事件让正在申请高企、已拿到高企证书和接受处罚的企业明白一个道理:高企那张资格证书和大学录取通知书一样,不是一张3年期有效护身符,3内没有好好学习,修不完规定学分,一样不得毕业。

一般来说,高企在获得资格后需要从领域选择、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归集、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五方面进行维持,任何一项不满足都有可能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实务当中,高企在获得资格之后,每年汇算清缴之时通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A107041)等表格,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年度资料。其中,《情况表》不仅是汇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最直接的判定表之一,同时也是高企资格维持的“踩雷表”。高企认定资讯提醒大家掌握高企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的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如果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会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企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明细表》表格当中涉及指标数据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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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条件VS产品技术

领域条件在《明细表》表头体现。对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个领域包含各自大类。

参与认定的是技术,还是产品?这是需要明确区别的。对于高企来说有效的领域条件是:生产产品所运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畴,而不是仅仅是生产的产品属于《领域》。将生产产品所属技术领域错误理解为产品所属领域对于认定阶段,还是维持阶段,风险都是很大的。另外,如果高企技术产品相对多样,采用的技术是分属不同领域的,需要按照高新收入比重较高的产品所采用技术确定所属领域。

 

自有技术和生产产品的关联性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指拥有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指标在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此处,有两点比较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有自有要求,这个自有可以是自主研发,可外购,也可被投资取得等。但有一个别情况要明确一下:知识产权共有(多个权属人),申请阶段认定高企和资格存续期间,只能由一个权属人使用。

另外一点高企认定资讯提醒大家就是,技术和所生产产品的关联性问题。产品依赖的技术没有关联性或者关联度小,没有达到50%比例要求,是决然过不了认定阶段的。笔者在此处提出一点:这一指标在《明细表》并没有直接体现出来,但高企在资格到期前继续认定的,该项指标是需要重新审核的。所以,想继续保持下一轮高企资格的企业,切莫放松要求。

 

财务指标

高企认定的几个硬性财务指标在该表有体现的,比方第10栏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第13栏“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科技人员占比),以及第30栏“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占比)分别对应比例为60%,10%,以及三档的5%、4%、3%比例,对应最近1年销售收入分别不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2亿元(含),超过2亿元。

(一)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产品(服务)收入加技术性服务收入。其中,技术性服务收入为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之和。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二)  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并且这个分子、分母的金额是全年月平均之和。这个人数汇总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信息表中“从业人数”的填报数据不一致,因为基础信息表的“从业人数”是按季平均汇总;相较而言,全年月平均汇总在数据精度上会比季度汇总要高。

(三)  研发费用占比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不被包括在内。

研发活动的特点与申请专利的三性原则(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某种程度上有异曲同工之效。实务当中,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成果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申请专利权,一则是出于对自有技术保护的需要,另外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是申请高企认定必备条件之一(知识产权种类、数量、取得方式、转化成果等情况会直接影响认定相对应的评定)。

特别提醒:《明细表》体现的是申报当年、前两年连续记录的研发费用总额和销售收入总额;在申报当年,因为使用数据是申报前三年数据,在获得资格后,该表本年数使用的是申报当年度数据。比方,20年5月申请认定,当年获得资格,该表本年数据是20年数据,前一年、前两年数据分别填写19年、18年。因此,填写时务必将申报当年和申报前两年涉及数据、资料等保存完整,以免数据填报不完整被税务机关风险提醒或者是被推送至认定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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