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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熊Temperament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冬奥热词商标的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文章编辑:兴知知识产权  来源:商标局  人气:308  发表时间:2022-08-15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石伟

  申请商标:126.jpg

  第41971424号“冰墩熊Temperament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自然人郭石伟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商标局审查认为:该商标与童年时代(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060557号“童年网TONG 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复审。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辩意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图形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案情评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审理驳回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审查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冰墩墩”是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吉祥物,以熊猫形象为原型,于2019年9月17日正式亮相。2019年9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将“冰墩墩”“BING DWEN DWEN”“冰墩墩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冰墩墩”的专有权归属北京冬奥组委。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晚于“冰墩墩”形象发布时间。

  商标局认为,“冰墩熊”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近,“冰墩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局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

  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形原型均为熊猫,呼叫相近,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典型意义

  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相关知识产权实施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所在。这是一起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冰墩墩”的专有权归属于北京冬奥组委,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不得将吉祥物形象和名称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或者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未经许可将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有关规定。2022年2月14日,《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发布,对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保驾护航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五处 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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